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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发布日期:2016-04-16浏览:

 

内蒙古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和学院(系、部)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听课人员和听课范围

(一)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选听全校开设的本科生课程;

(二)学院(系、部)处级领导干部选听本单位开设的本科生课程。

第四条  听课要求

(一)分管本科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学时,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学时;主管本科教学、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学时,其他职能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学时;学院(系、部)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学时。

(二)听课人员每次至少完整听1学时课程;

(三)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到南校区听课的学时数,不得少于听课规定最低学时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听课管理

(一)听课人员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自主确定听课时间、地点及课程,无需提前通知授课教师;

(二)听课人员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认真听课,客观填写“内蒙古大学领导干部听课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对在教师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交流,必要时要与教师所在学院领导进行沟通交流。问题涉及到学校其他单位的,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相关单位要及时给予回复和解决;

(三)每学期第十六周,听课人员将“记录表”送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对“记录表”中所记录的各项内容进行统计、归纳、总结、分析,研究解决本科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或突出问题,并在每学期末进行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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