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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7-09浏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因材施教、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激发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满足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良好学习环境,拓展学生发展空间,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各学院须加强对学生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就读专业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校一、二年级普通本科生;转入急需紧缺专业的,可放宽年级限制;

(二)品行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奋好学;

(三)申请截止日时没有尚未解除的处分记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如艺术、体育等)录取的;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五)学校认为不宜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各专业转入人数依据各学院专业办学条件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0%,急需紧缺专业可适度增加。转专业学生可转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学习。

第八条  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国家级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自治区级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和自治区级人才培养基地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班容量不超过班级初始招生名额。具体遴选办法参见《内蒙古大学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实施方案(试行)》(内大发〔2023〕50号)。

第九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可以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  教务处每年春季学期向各学院发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转专业考核规则,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  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报名。逾期教务处不再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十二  条工作程序

在学校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各学院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转出和转入的组织工作。对转出工作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对转入工作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转专业工作一般在春季学期开学4周内完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布计划。各学院向学校教务处报送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接收条件、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式,由教务处向学生统一公布上述信息。

(二)学生报名。各学院组织学生开展报名工作。每个学生可以报考两个专业。一、二年级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专业内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应在前50%。

(三)学院考核。各学院采用笔试+面试方式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各学院按照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考生考试总分,并根据总分由高到低确定各专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公示3天,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确定的接收学生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公布。

(五)各学院、相关部门为学生办理注册、选课、学生证、校园卡、住宿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报名转专业后,如决定放弃转专业,须在转专业考核前书面报告相应学院并获得批准,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取消或放弃转专业资格的,名额不再递补。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转入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和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不能认定为专业课的,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转换为同类模块通识教育选修课(限1门)。在同一专业方案内,学生自愿申请认定的课程,一经批准不得撤销。其他课程须将课程属性标记为任选课,不计入学分绩点计算。所有课程只做课程属性的认定,不得改变课程名称和课程编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转入后应修的已取得学分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可申请重新修读,学分绩点按最后一次修读成绩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直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身体方面的原因(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允许转入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1个月内,经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合格后,可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面试审查同意,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长批准后可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实际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内大发〔202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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