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加强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管理,规范学生派出程序和学生交流学习期间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派出交流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对外派出学生进行交流学习:
(一)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设立的对外交流学习项目的;
(二)执行校际对外交流合作协议的;
(三)执行学校批准的院际交流合作协议的。
第四条 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设立的对外交流学习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其它项目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学生派出程序
第五条 实施单位向外派出学生,应根据协议内容或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设立的交流学习项目内容,制定具体的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作学校基本情况,拟交流学习的学科专业具有的优势;
(二)我校与合作学校签署协议情况;
(三)年度派出交流学生的数量、选拔条件、要求、学习期限等;
(四)交流期间交流学生学习计划;
(五)成绩和学分认定办法;
(六)交流学生在我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交纳办法;
(七)交流学生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交流学生派出期间涉及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论文检测、通识教育课程免修补修、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等环节的,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条 实施单位须将经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签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合作协议复印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派出前,实施单位须组织交流学生填写《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审核备案表》,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九条 交流学生应优先选择与派出期间我校开设的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若合作学校没有特殊要求,学生一般每学期应至少选修15学分课程。
第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教务处统一提供的合作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对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按以下办法进行认定处理:
(一)学生所在学院将合作学校出具的课程及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课程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合作学校名称英文缩写。
(二)交流学生在合作学校学习的课程不能认定为专业课的,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转换为同类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成绩由教务处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三)交流学生在合作学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考试不合格的课程不参加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在寒假、暑假、夏季学期自行申请的交流学习项目,如需学校对其成绩和学分进行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交流学习的学校或学科专业必须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二)学生申请交流学习前须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提交学习计划,经学院同意并提出成绩和学分认定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交流学习结束后,按第十条进行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四章 交流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要按时到合作学校报到学习,自觉遵守合作学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校规校纪,自觉遵守我校校规校纪。交流学生在派出期间,要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定期报告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三条 交流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学生在派出期间遇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按合作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合作协议未规定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交流学生必须按期返校,无故不按时返校的,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交流期间需延长学习期限或中途终止交流学习的,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交流学生交流学习期间必须缴清我校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项目实施方案中另有规定的,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对外交流学习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校际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在成绩合格后要颁发双方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须在我校毕业资格审定前,向教务处提供合作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原件;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人员名单前,向教务处提供合作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原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