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按学校规定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统计计算的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7。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修读学校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我校毕业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完成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在我校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其他高校毕业生,获得学生所在高校学士学位,完成我校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所规定学分,并达到第四条第三款成绩要求的。
第六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者。
(二)结业后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召开全体会议,对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或不授予进行评审。
第八条 对于因未达到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毕业当年规定的要求,可以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修读双学士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达到第五条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双学士学位。
第九条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及要求:
(一)教务处于每年5月1日前公布当年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要求。
(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本人于每年6月、12月第一周前填写《内蒙古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进行逐项审查,向教务处报送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四)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教务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放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准。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有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