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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4-01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依据,是育人育才的重要依托。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材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教材建设和管理,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材是指供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管理基本原则

(一)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二)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养学生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三)全面覆盖,统一管理。供学校本专科、研究生、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来华留学生教育等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立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和学院教材审读小组,各学院教务办公室承担本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职能。

第五条  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材工作领导机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学生工作处、学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团委、图书与信息技术部、出版社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负责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指导和统筹全校教材工作,研究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管理制度,研究解决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校教材立项、评估、评优、研究等工作;负责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和境外教材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选用进行专项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学校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分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学部主任担任,委员由各学科专业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对学校主编教材、选用教材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规范性;负责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和境外教材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进行专项复查;负责完成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各类教材排查专项审读工作等。

第七条  学院教材审读小组由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教材编写审核、选用审读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立项教材的初审;负责指导本单位教材编写、研究和评价工作,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八条  教务处是教材管理的日常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负责研究起草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来华留学生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各级教材立项申报和各级各类教材评优;负责研究处理学校教材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教材规划与编写

第九条  学校以选用教材为主,同时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重点组织编写和遴选相关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以及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求的学科专业紧缺教材。推进新兴学科、应用学科、基础学科新教材编写。大力支持一流课程教材、教学改革创新课程教材、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多介质新形态教材建设和经典教材、权威教材的换代升级。

第十条  教材编写应依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审核同意并经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三条  学校编写的教材原则上须按学制周期及时修订。教材修订须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并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四条  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鼓励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打造精品教材。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国家统编教材由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中央有关部门、自治区教育厅规划教材由立项部门审核。学校立项建设的规划教材由各学院教材审读小组对本单位编写的教材进行审核,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进行专项复查。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组织专家审核。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十七条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盲审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一线教师和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等,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审读由专家本人对照审查要求和审查标准进行审读,提出个人意见,并填写审读意见表。会议审核由学校或学院教材管理机构召开教材审核会议,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不予通过三种。

第十九条  出版社须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基本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优先选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目录中的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教育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教材,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选用程序审核的教材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用基本要求

(一)每一门课程(包括实验课、实习指导等)原则上都应选用教材(含公开出版的教材和自编教材、讲义、课件等)。

(二)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优先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中选用。现有公开出版的教材确无法完全满足教学需要的,任课教师可考虑选用自编教材或讲义。

(三)同一学院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使用同一教材。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相关课程,必须把马工程重点教材作为该课程指定教材统一使用。

(五)境外教材选用坚持按需选用,并按照教育部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严把政治关、学术关、适用关。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引进教材。

(六)各类课程选用教材原则上应为最新版,如选用旧版教材需提交书面说明,按选用流程审批。

第二十二条  教材选用工作流程

学校建立基层教学组织审查、学院教材审读小组审读、学校教材审核专家委员审议、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四级选用管理模式,严格执行教材先审核,后使用,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任课教师按照教学管理部门下发的下学期教材选用通知,依照教材选用原则和要求,提出所承担课程拟选用的教材(含自编教材、讲义),并向基层教学组织提交教材选用申请和样书(含自编教材、讲义)。多位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的,由集体研究确定拟选用教材。

(二)各基层教学组织根据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知识构成等对拟选用教材(含自编教材、讲义)进行集体审查,形成教材选用审查意见。

(三)学院教材审读小组组织审读专家通读本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审查确认的备选教材,对其政治性、学术性、适用性进行审读,并提出审读意见。

(四)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教材审读小组审读意见,形成学院教材选用目录。选用目录须在本单位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的,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教材选用信息,报送学校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审议。委员会按照每年30%的比例抽查选用教材的政治性、学术性、适用性,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和境外教材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进行专项复查。

(六)教务处将各学院教材选用信息和学校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抽查审议结果,报送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经集体决议形成审批意见,并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教务处列入教材选用信息库。列入信息库的教材方可使用。

选用教材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随意更改。如需更换教材须重新履行教材选用审批手续。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把教材建设作为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教材建设提供经费和条件支持。重点支持国家和自治区规划教材、一流课程配套教材、通识教育课系列教材等教材编写。

第二十五条  学校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材奖励制度,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其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其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编写教材教师、审读专家、审核专家工作量按照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计算,纳入学校教学工作量考核,给予绩效奖励,并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教材使用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学院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学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教案、教参以及数字教材等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大学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参照《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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