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聘教师讲授本科生课程管理,提高本科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内蒙古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聘教师是与学校形成劳务关系,能胜任并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获得相应劳务报酬的相关人员,包含:
(一)其他高校教师;
(二)我校退休教师;
(三)我校非教师系列在编人员和非编人员;
(四)其他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的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 聘用原则
开课单位因教师访学、休假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授课任务时,应首先在校内相近专业人员中调剂,在现有师资确实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外聘教师。
第四条 外聘教师讲授本科生课程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恪守师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
(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和身体条件。
(三)从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本科高校聘请的外聘教师(含我校退休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具有担任拟聘课程的教学经历;从其他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等聘请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是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我校非教师系列在编人员和非编人员授课要求工作至少1年以上,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原则上只能担任经开课单位、教务处允许范围内的课程。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开课单位对拟聘任的外聘教师资格审核,并经教授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在制定学期开课计划前填写《内蒙古大学本科教学外聘教师备案表》,报教务处备案。
(二)开课单位须将拟同意外聘教师资格审核内容的相关材料复印存档并报教务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身份证、在职证明(退休教师可用退休证代替)、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不做要求)、专业技术资格证、毕业证、学位证等。
第六条 外聘教师的教学管理
(一)外聘教师须严格遵守我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做好各教学环节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二)开课单位须对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定期检查与监督,对外聘教师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试卷命题、成绩评定等教学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三)外聘教师违反我校教学管理规定的,停止授课,解除劳务关系,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外聘教师的考核
(一)开课单位须对外聘教师开展学生课堂教学效果评价,对排在本单位后四分之一的外聘教师不得再次聘任。
(二)开课单位须对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并将书面考核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外聘教师讲授本科生课程管理办法》(内大教字〔2016〕77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经学校同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一律不得为我校讲授本科生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