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校创项目”)是在学校“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把创新创业教育有效地纳入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而实施的一项教育教学改革措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总体安排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创项目”)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对校创项目的组织和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创项目是以学生为主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严格遵循“兴趣驱动、自主设计、重在过程、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选题科学、内容新颖、预期目标明确,具有前沿性或市场前景、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创造、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内蒙古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内蒙古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是实施校创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项目申报及管理等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处、学生就业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各学部主任、各学院院长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专家委员会由各学科科研水平高,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校创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学院要成立校创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和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专家委员会”)。学院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系主任、教务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等。学院专家委员会由学院工作小组遴选相关学科科研水平高,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学校于每年11月开始组织项目申报工作,11月至次年3月中旬学生准备选题、项目论证与填写申请书,3月下旬学院组织立项答辩。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本科生,项目组其他成员可为学校全日制在校各年级学生,但三、四年级本科学生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一半。参与学生应能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对科学研究与发明或创业有浓厚兴趣,敢于探索与实践,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项目组负责人应重视团队建设,营造积极进取、健康向上、勤于钻研、严谨求实的团队文化。项目组成员应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原则上每个项目组总人数为3-5人。鼓励跨院系、跨学科的合作。每位本科生只能申报或参加1个项目,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对跨院系成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申报。文史哲基地班学生按负责人的专业方向所在的学院进行申报。
(三)项目指导教师应由学校具有讲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每位教师每个年度最多只能指导2个校创项目。除创业实践项目外,其他项目只能有1位指导教师。对于创业实践项目,除学校指导教师以外,还须聘请1位企业负责人或相关领域专家作为企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熟悉该项目涉及的研究领域,保证指导时间,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给予学生及时的指导。
(四)校创项目内容包括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五)项目选题。项目组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专业、兴趣及未来就业意向等确立选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
1. 学校鼓励以实验为手段,以创新为目的,以解决本学科及其交叉学科、企业研发及自然界和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的项目;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中凝炼出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项目;教师科研项目中可由学生独立开展研究的课题;由学生自主寻找的与本专业所学知识密切相关的项目;从课程学习和学科竞赛中提炼出的研究项目。鼓励选择具有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新兴学科性质的项目和与自治区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2. 项目选题范围不宜过大,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注重探索性、创新性、实践性和先进性。创新训练项目要求学生需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适时进行调整、优化和改进;创业训练项目要求选题范围要适当,目标内容要清晰明确,技术或商业模式要具有创新性,保证团队每一位成员均能从中获得不同方面的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要求选题适当,目标内容要清晰明确,技术或商业模式要有所创新,能体现项目技术核心竞争力,保证团队每一位成员均能在其中充当重要角色并发挥作用,且项目选题不鼓励仅以盈利为目的,在技术或商业模式上没有任何创新的项目。
3. 所申请的创新创业项目不得与历年已经结题或正在进行的各级各类项目重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项目立项资格。鼓励在原有项目成果的基础上做深入研究。学院专家委员会要对本学院项目选题的学术性进行把关和指导,要注意选题与学生自身所学专业的相关性。
(六)项目执行期为1—2年,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
第七条 项目评审
(一)学院专家委员会对本院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学校推荐。
(二)学院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 书面评审
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项目成员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基础和基本业务素质,具有初步的综合研究能力,鼓励跨学科、跨年级组建团队。
(2)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际意义,研究目的明确、原理可靠、方法科学,具备研究的可行性;项目选题及研究内容与学生所学专业要紧密相关。
(3)项目应在研究对象、应用理论、采用方法或实现路径等某一或某几方面具有创新性。创新训练项目应具有学术性、创新性,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或研究方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商业计划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进行企业运行模拟,项目在技术或商业模式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及先进性等;创业实践项目要体现项目技术核心竞争力,项目市场前景及预测分析要科学合理等。
(4)项目预期成果应表述清晰明确。
(5)项目团队成员及指导教师对课题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研究的技术路线清晰、阶段划分合理、阶段性任务及成果明确。
(6)项目的难易程度适合团队能力,所需研究及实验条件能够得到基本满足。
(7)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建立明确的经费使用计划。
(8)项目负责人组织能力较强,团队成员分工合理,指导教师具备专业能力并指导到位,项目经努力能够按时完成。
(9)项目申请书文字表述规范。
2. 答辩评审
(1)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主要阐述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的创新点或市场收益预测、项目实施方案、预期成果、经费预算、项目组成员分工等。
(2)专家提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进行答辩。
3. 项目评定
(1)项目书面评审成绩占总成绩的60%,答辩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最后成绩为两部分成绩之和,由高到低确定学院推荐名单。
(2)被推荐项目的负责人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修改、完善申请书。推荐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终审,终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立项
项目终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学院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实施要求
校创项目由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宏观管理,项目所在学院具体实施。每批项目公布后,参与学生即可在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自主开展研究工作。全体成员应保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自主设计和组织实施,独立进行实验,分析处理数据、独立撰写总结报告,同时应做好训练过程记录。项目成员不得抄袭、拷贝、移植他人成果,引用参考资料须在报告中注明出处。
第十条 中期检查
(一)中期检查采取学院检查和学校抽查的方式,时间安排在每年4月份,各项目组应提交《内蒙古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登记表》和《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二)学院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组学生需参加中期检查报告会,进行中期答辩。学校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中期抽查,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进展不力或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进行督促、给予指导或予以调整,严重者终止项目执行;对进展过程中遇到场地、资金、信息和技术等问题,给予帮助并解决。
(三)中期检查合格者,学校继续投入50%的余额经费,项目完成特别优秀者可追加经费投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经费投入;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者,可适当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项目负责人的毕业年限,否则应取消项目负责人资格。
第十一条 优秀项目追加
对于成果突出的校创项目,可在下一年新项目立项申报时按成果情况分别申请追加成为“校创提升项目、校创卓越项目、国创追加项目”。
(一)校创提升项目
项目研究成果论文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期刊、北大核心期刊等高水平学术期刊接收,或者项目成果论文在《内蒙古大学学报》(蒙文版)、《内蒙古社会科学》(蒙文版)、《中国蒙古学》(蒙文)上发表,或者项目研究成果获得自治区级学术竞赛(内容必须与项目紧密相关)二等奖奖励,或者项目研究成果为有较高实用价值或技术含量的软件,且以上成果第一作者均为项目参与学生,可申报校创提升项目。经答辩评审通过后学校将追加部分研究经费,项目级别为校级。
(二)校创卓越项目
项目研究成果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CIE)期刊接收,或者项目成果论文在CSSCI扩展版、集刊上发表,或者项目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学术竞赛(内容必须与项目紧密相关)三等奖奖励、自治区级学术竞赛(内容必须与项目紧密相关)一等奖(含)以上奖励,或者项目研究成果为有较高实用价值或技术含量的软件或国家专利,并获得软件著作权,且以上成果第一作者均为项目参与学生,可申报校创卓越项目。经答辩评审通过后学校将参照同类国创项目予以经费追加,项目级别为校级。
(三)国创追加项目
项目研究成果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核心库期刊、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核心版来源期刊等高水平学术期刊接收,或者项目研究成果(包含软件)获得国家级学术竞赛(内容必须与项目紧密相关)二等奖(含)以上奖励,且以上成果第一作者均为项目参与学生,可申请追加国创项目。经答辩评审通过后学校将按同类国创项目经费予以追加,并按国创项目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
(一)原则上项目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在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前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阐明具体原因,对变更内容等作出详细陈述,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在学校教务处备案。
(二)项目一经立项,其项目组成员一律不得进行更换,但可退出。
(三)提前结题
提前完成项目预期目标、取得较突出研究成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提前结题。在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结题验收申请报告,详细阐述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果,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工作小组批准、学校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学院和学校进行结题验收。
(四)延期与终止
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延期,须在应结题日期30天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理由,经指导教师、学院工作小组同意,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终止。
2. 因故主动要求终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终止理由,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工作小组同意,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学校教务处备案。
3. 对项目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学校领导小组可视情况终止该项目。该项目组成员不得再次申请或参加校创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一)项目研究工作须在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内蒙古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项目工作报告和项目成果。
(二)创新训练项目的工作报告应包括项目执行过程简介、主要成果、创新点简介、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为主的项目要有可视化的实验过程和数据,以研究方法创新为主的项目有量化的对比结果;创业训练项目的工作报告应包括创业训练过程的介绍,模拟企业运行后得到验证试验的结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创业实践项目的工作报告应包括创业执行过程简介、创新产品简介、创业经费使用情况、效益评价报告、创业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案、项目的前景等。提交的项目成果一般应达到或超过项目立项时的预期目标。
(三)项目允许失败,但由于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失败,则视情节严重情况,予以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对失败的项目,工作报告中应就失败的原因进行客观总结,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四)项目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项目工作报告、项目成果、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并签署意见。
(五)学院专家委员会审议项目成果、项目工作报告、实验操作演示、创业报告或创新产品等,听取结题答辩。项目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评价。学院工作小组对本院学生所承担的项目结题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统一报学校教务处。
(六)学校领导小组对学院上报的验收结果进行终审,并组织专家对学院评优项目进行答辩评审。除经学校评审最后获评优秀的项目外,其他等级的结果由学院评选结果确定,未能入选优秀项目的学院推荐优秀项目按良好计。教务处根据学院评选的结题结果汇总后确定校创结题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布。
(七)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内蒙古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或有剽窃行为的。
(八)由于开展结题验收时,部分项目的论文正处在审稿阶段,如该论文在下一年度结题验收评审之前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期刊、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核心版来源期刊等高水平学术期刊接收,且第一作者为项目组学生;或已经撰写获得专家一致认可的、有学术价值的学术论著(第一作者为项目组学生),则该项目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申请参评“优秀项目”,该指导教师可参评“优秀指导教师”。
(九)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高水平论文、专利、获奖、成果应用与转化、创新产品等,均应注明“内蒙古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所形成的成果归学校所有。所取得的专利属职务发明,学校享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及其他处置权。
(十)项目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存档。归档内容包括立项申请书、中期报告、结题申请表、项目工作报告、设计文件、样品、计算机程序、研究论文(含电子文档)、发表论文或录用通知、专利授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及创业报告、创新产品等,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四年。涉及国家机密的课题应作为一定密级的档案妥善保存。
(十一)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产权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学校设立校创项目专项建设经费,经费按类别不等额拨付。平均每个人文社科类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经费为0.3万元;理工科类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经费为0.4万元;每个创业实践项目经费为2.0万元。
(二)学校要求项目所在学院对本学院校创项目拨付配套经费,按照每个人文社科类项目0.15万元或0.3万元,每个理工科类项目0.2万元或0.4万元的标准进行拨付。
(三)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项目组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变更用途,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经费预算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经费预算变更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签字、学院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批,通过者方可进行经费变动使用。
(四)经费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总经费的1/2,中期检查通过者拨付总经费的1/2。
(五)经费开支项目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组其他成员证明,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工作小组组长批准,方可报销。经费支出总额度不能超过该项目的资助额度。项目结题时,项目组要做出经费使用说明。
(六)经费使用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实验材料和实验用品、实验测试费、支付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研究费用、相关调研开支等,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
(七)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八)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指导教师的遴选与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工作小组要推荐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近期研究成果突出且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校创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名单确定后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
第十六条 学校专家委员会在评审项目的同时,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指导教师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指导教师人选。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申请表,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在项目结题验收时要认真审阅每位参与学生的研究论文和项目的总结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指导教师有责任推荐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创新性的研究论文公开发表。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加强学生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杜绝不合理的经费开支。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
对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在评定奖学金、推免研究生时,校创项目主持人平均学分绩点加分最高不超过0.10,其他成员平均学分绩点加分最高不超过0.05;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在原基础上可再奖励项目组成员每人0.01个平均学分绩点。各学院推免研究生工作小组视项目组成员对项目研究的贡献大小予以加分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主要参加者可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专家委员会审查,作为学年论文或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内蒙古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奖”,分“优秀项目成果奖”、“ 优秀指导教师奖”及“优秀管理奖”,对训练成果显著的学生、指导工作突出的指导教师及组织管理工作突出的学院予以奖励。对获得优秀管理奖的学院,学校将在下一年度的校创项目的申报数额分配上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公开监督机制,跟踪各类项目实施管理,及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督促项目实施,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等行为,一经查实即终止项目资助,并在全校通报批评,不得再申请项目。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果在经费使用中弄虚作假,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规定、恶意套取项目费,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及指导教师在创新创业训练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如违反管理要求,截留、挪用学生项目经费,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指导的项目若连续2年出现验收不合格(含无故终止),或一年内出现2个项目验收不合格(含无故终止)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暂停其继续担任指导教师的资格。
第七章 政策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为结题的校创项目指导教师一次性计算教学工作量。指导完成一个合格项目计2学分;指导完成一个良好项目计2.5学分;指导完成一个优秀项目计3学分。按项目结题时的年度将学分计入本人年教学工作量,并计发相应津贴。
第二十八条 全校各类实验室和实习实践基地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开放,免收场地费和管理费。相关工作人员需给予热心指导,提供方便。图书馆、资料室为项目学生全天开放,优化校内网上公共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与校创项目有关的各类资讯信息。
第八章 氛围营造与成果展示交流
第二十九条 每年11月新项目申报前,学校组织召开申报宣讲会,主要包括校创项目介绍、项目运行及管理办法、各类交流活动和激励机制、学校整体创新情况通报及优秀学生代表发言,优秀指导教师代表发言等。同时每年新生入学时,面向新生开展创新宣讲,将创新教育作为新生教育的一部分。
第三十条 每年6月新项目立项后,教务处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对新立项项目开展项目指导,同时对中期检查、优秀项目追加、校创结题、校创评优、经费使用及报账等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每年5月份举办内蒙古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论坛,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展、学生学术交流会、教师创新教育经验交流会等主题活动,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
第三十二条 建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网站,实现资料共享、经验交流、成果展示、实时信息、学术论坛等功能,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加强项目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和项目学生间的沟通与交流。
第三十三条 对结题验收所遴选出来的优秀项目,编印“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汇编”,促进优秀成果的展示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免费咨询服务平台,为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提供申报、资讯、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为学生创业训练项目提供相应的法律、税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