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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16浏览:

内蒙古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教学工作环节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得到及时、严肃、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由于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教师教学、考试与评卷、教学管理三类,并根据不同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范围

第三条  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教学

1.在教学中有违反党和国家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行。

2.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

3.在课堂上从事与所讲授课程无关的活动,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4.未经分管院长批准,一学期累计停课8学时以上。

5.考前泄露试题。

6.由于工作失误、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3000元以上。

7.由于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或对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教学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

(二)考试与评卷

1.教学管理人员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漏试卷内容。

2.考试后教师遗失学生答卷。

3.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出售复习资料。

4.考试时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5.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考分报出后又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三)教学管理

1.未经批准,随意调整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学期安排,导致学期课程安排过重或过轻者。

2.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教学计划落实任课教师,导致教学任务无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

3.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按学校要求布置教学工作、处理教学事务,造成严重后果。

4.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改动学生考试、考查成绩。

5.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单等证书、证明。

6.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试卷或考试成绩单,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7.在教师课堂教学评估中弄虚作假,不按学校要求组织教学评估。

8.学生申请使用教室,管理人员因审核不实导致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造成恶劣影响。

第四条  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教学

1.未经分管院长批准,擅自找其他教师或研究生等人员代课。

2.选择使用质量低劣的教材,影响教学质量的。

3.未经分管院长批准,一学期累计停课47学时。

4.上课时辱骂或体罚学生。

5.教师未完成所讲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2/3,或未按授课进度进行,擅自提前结课者。

6.由于指导人员错误指导、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1000—3000元的。

(二)考试与评卷

1.监考教师无故缺岗。

2.监考教师不坚守岗位,或对作弊学生视而不见,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者。

3.试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4.评卷教师不认真核对或登记分数,导致卷面得分或登记分数有误,影响学分绩点计算或导致学生重修该门课程。

(三)教学管理

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将教材、课程表、学生花名册等送达任课教师,影响教师开课准备工作。

2.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且造成严重后果。

3.隐瞒、拖延或阻挠上报教学事故者。

4.未按规定保存教学档案,导致教学档案损坏或缺失者。

第五条  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教学

1.一个月内上课迟到4次或早退(超过10分钟)4次以上者;连续上课迟到2次或早退2次以上(超过10分钟)者。

2.未经分管院长批准,一学期累计停课13学时。

3.未经批准,授课不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导致教学秩序混乱。

4.教师未完成所讲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1/3

5.应留作业的课程,教师一个学期内不布置作业,或对学生的作业不收、不查、不批改。

6.由于指导人员错误指导、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二)考试与评卷

1.教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试题,延误试卷印制者;

2.主考或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或擅自离开考场5分钟以上;

3.考试收回的答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4.评卷教师不认真核对或登记分数,导致卷面得分或登记分数有误,但未影响学分绩点计算者;

5.考试结束后,教师未经批准,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成绩单等材料。

(三)教学管理

1.放假或临时性安排全校性活动,通知、调度不及时,导致教学秩序混乱;

2.未按规定时间打开教室门或未按要求打开多媒体教学设备、提供粉笔等教学必需品,延误上课、实验或考试者;

3.教师已办理停课手续,开课单位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学生等待15分钟以上;

4.由于排课、排考场等工作失误,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在15分钟内未能妥善解决的;

5.不及时或错误输入教学信息,导致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信息缺乏、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影响正常教学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室要经常对教学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教学事故应及时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发现后向教务处报告。

第七条  教务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教学事故记录。由教学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核实事实,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建议书》,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建议书》,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专题会议批准后,按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对发生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若造成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对发生教学事故者,在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发放、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或政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裁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本科教学主管校长为主任的教学事故复核仲裁委员会,成员包括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监察、教学督导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复核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学事故责任人的申诉,对已认定或处理但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复核仲裁。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给予的教学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学事故复核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教学事故复核仲裁委员会对予以受理的申诉,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专科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728日学校印发的《内蒙古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内大发〔2004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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