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学位办〔2020〕8号)、《内蒙古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修订)》(内学位〔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校按照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按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类型。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五条申请获得我校学士学位,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进步,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校规校纪,具备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作风,品行端正。
第六条在我校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或者通过自学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完成我校本科教育者,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考核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本科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 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按学校规定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统计计算的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7。
(二)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修读学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毕业生,须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才能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九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授予学士学位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重修(补考)课程不超过四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及以上。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成绩不低于320分;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代码13000)或英语(二)(代码00015)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已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学士及以上学位者或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者可免英语成绩。参加全区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已取得成绩,在规定有效期内(考试合格成绩下发之日起4年内)继续有效。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每位学生只可申请一次,每年受理2次(毕业当年12月、次年6月)。
第十条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55。
(二)获得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申请学位时尚未解除处分者;
(二)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但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以及获得学位过程中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因未达到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毕业当年规定的要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对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或不授予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本人填写《内蒙古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同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向教务处报送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教务处完成制发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电子注册。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制作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内容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制作,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为准。
第十六条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档案馆核实,可以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经查明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被撤销的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已电子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确认备案: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并听取陈述和申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由学院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学生该决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和申诉渠道。
第二十条对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3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受理复查程序,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同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和同意,可适当放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内大发〔2016〕2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