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 正文
内蒙古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10-03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监督,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持续改进教学工作,发挥教学督导在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室(组)是开展本科教学督导和咨询的专家组织,负责全面督导学校的本科教学,加强本科教育教学过程监督,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和推进教学改革。

第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公正公平、以督促改,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的原则,深入本科教育教学一线,主动、严谨、认真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旨在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风学风建设,发挥检查督促、桥梁沟通和咨询参谋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构建校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运行机制,学校设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室(以下简称督导室),学院设院级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实现督导工作全覆盖。校院两级督导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条件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两级组织的成员原则上不宜相互交叉。

第五条 督导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聘任督导室成员15名以内,充分考虑督导室内部的专业结构,督导室主任、副主任在督导室成员中遴选产生。督导室成员由学院在职和退休教师、上一届督导室成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外校教学名师中推荐,由教务处审核确定初步人选,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聘任并颁发聘书。督导室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协助督导室开展日常工作,建立督导通报和督导意见落实机制,保证督导工作的及时有效。

第六条 学院应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设立院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督导组由相关学科在职教师(教研室主任、教学名师、即将退休教师等)和退休教师组成,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人数,原则上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设组长1人。督导组在学院院长领导下,并接受学校督导室的工作指导,在本学院内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督导组成员的聘任条件和工作职责参照督导室执行,遴选结果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督导聘任条件

1. 思想政治素质好,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经历,教学经验丰富、效果优良,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能力。

3.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原则性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较高威望。

4. 具备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敢于讲真话、报实情。

5. 身体健康,退休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八条 督导室成员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督导室成员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可提出辞职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更换。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合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学校可提前解聘。学院督导的聘期、调整、解聘等参照学校督导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 本科教学督导实行督导室主任负责制。督导室主任负责根据学校安排制定年度和学期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组织相关交流、学习和培训;每月汇总各小组督导情况,形成督导通报和督导事项,撰写学期和年度督导工作总结,由教务处发布和监督落实。督导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并领导所负责校区或学院的督导工作。

第十条 督导室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学期初召开工作部署会,确定工作重点和任务安排;学期末召开工作总结会,审议督导工作报告等;除学期初和学期末的月份外,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汇总相关信息并开展交流。

第十一条 督导工作主要职责

1. 开展随堂听课评课工作,督导检查教学秩序、教学纪律和教学效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听取教师与学生对课程安排、教师授课、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核实学生反映的教学问题。学校督导主要督导全校通识教育类课程和各专业基础课核心课,学院督导重点督导本学院开设课程。

2. 掌握教师授课的整体情况,检查督促各学院的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对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当的青年教师应给予帮助和指导,总结推广优秀教学经验,分享教学心得,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教学工作。

3. 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开课计划及执行情况,检查实验课教学开展情况、各专业实习实训环节计划执行情况、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展情况,检查教学环境及教学设施情况,听取各学院对实践教学环节意见和建议。

4. 检查期末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检查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命题质量、成绩评定、成绩分析情况和试卷、毕业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

5. 检查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受学校委托或自主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教职员工和学生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院系及教务处推荐,形成调研或分析报告,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7. 与院级督导组沟通交流,指导和协助学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8. 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学校、院系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相关评估、认证及评审工作,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9. 参加督导工作会议,撰写督导工作报告,提出改进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建议。

10. 完成学校、教务处或院系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导工作要求

1. 督导需参加随堂听课,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2学时,主要检查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技艺、教学效果、授课进度、实验课开设情况、学生听课情况等。听课前后可与任课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交流。校级督导听课范围应覆盖全校各个本科专业,重点听新入职教师、学生评教排名靠后教师开设的课程和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学院督导听课任务由各学院安排,原则上应覆盖本院所有教师。

2. 每学期第5周开始抽查试卷,检查试卷命题是否准确科学、试题难易程度、评卷是否公正合理和答卷管理情况等。春季学期第5周同时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

3. 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常规巡视,主要检查考试的组织管理、考场秩序、考风考纪等情况,巡视要覆盖到学校本科专业的每个考场。

4. 每学期随机进行3次常规教学检查,主要检查学院教学安排情况、教师到岗情况、学生到课情况等。

5. 发现缺课、教师和学生严重迟到早退、上课秩序混乱、教师擅自调整上下课时间、擅自调课和变更授课地点、擅自找人代课等严重违反教学纪律,或者在授课中出现意识形态、师德师风等问题时,应立即通知学院和教务处核实处理。

6. 教学督导根据学校本科教学实际情况自行开展各类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导工作。

7. 每学期结束时,教学督导应就本学期工作任务进行总结,撰写提交高质量督导报告和本科教学改革建议,向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通报。

8. 督导室应将听课记录、座谈记录、会议记录、调研材料、信息反馈等原始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教务处与学院应定期听取教学督导的反馈意见并认真予以落实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听课、抽查教学文件资料、巡视考场、抽查试卷毕业论文、召开师生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访谈。

第十四条 校级督导室档案由教务处统一保管,院级督导组档案由学院统一保管。学院应将年度督导工作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采取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督导室因开展工作需要,可事先不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督导室工作期间应佩带胸卡,做好书面记录,不干扰正常教学,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各院系和任课教师要积极支持、配合教学督导的各项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的权利

1.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活动,如教学会议、交流和培训等。

2. 根据需要查阅和调阅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3. 评价教师教学,对教学成绩突出或存在严重失误的教职工或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4. 制止和纠正教职员工和学生违反教学规定、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5. 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进行说明或整改。

6. 以集体或个人名义申请教学研究项目。

7. 完成工作任务后获得相应薪酬。

第十七 条教学督导的义务

1.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规、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2. 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3. 执行督导标准,做到客观公正。

4. 参加督导培训,提升督导水平。

5. 接受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五章 督导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督导通报抄送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督导事项由教务处转发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整改情况纳入相关单位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 督导评价意见纳入教师教学效果综合评价。

第六章 督导经费和督导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督导室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学院教学督导组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每学期工作量按80个学时计算。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每学期对校级督导员进行考核,圆满完成督导工作任务按月足额发放督导薪酬。学院参照校级督导的工作量和薪酬标准,对本学院教学督导进行考核并发放相应薪酬。

第二十二条 督导参加学校安排的督导工作主要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时,学校按照相关标准另行支付专家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院督导工作进行考评并纳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拒绝。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或个人对校级督导意见有异议时,应书面向教务处申请复核,学校教学督导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教学督导室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内大教发〔2018〕105号)同时废止。

联系我们

    •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235号     邮编:010021
    • 邮箱:jwc@imu.edu.cn
    • Copyright © 2015 内蒙古大学教务处 版权所有
    • 蒙ICP16002391号-1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