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运动员学习、训练、比赛管理,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科学文化知识合格、具有较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学校体育运动竞技水平,保证学校体育运动训练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6号)、《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和《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内大发〔2018〕24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运动员,一是指经教育部批准,以高水平运动员身份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二是指经选拔入选学校运动队的普通学生运动员。
第二章 高水平运动员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时须与学校签订协议,认真履行积极参加训练和比赛的义务。对入学后擅自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将按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或退学处理。
第四条 按学校要求和体育学院安排参加体育训练和比赛活动的高水平运动员,其文化课成绩按考试分数开根号乘以10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计入学生个人成绩单;免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大学体育》课程。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获得国际比赛、全国比赛前六名、自治区(赛区)比赛前三名的,经学生个人申请、体育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分管校领导审批,获奖个人、团队核心成员在毕业审定时可申请减免毕业总学分8学分(不含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和毕业论文)。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参加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奖评优、交流学习等竞争性项目评选时,文化课成绩按裸分进行学分绩点排名,其在国际和全国性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在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时计入综合测评排名。高水平运动员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中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要求按体育类学生执行。
第七条 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学生的有关条款,高水平运动员不得申请转专业;申请休学、复学时,必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和体育学院同意。
第三章 普通学生运动员
第八条 经选拔入选学校运动队的普通学生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比赛,当学期课程考试任选三门加10分计入成绩。
第九条 普通学生运动员在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和全国性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在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时可计入综合测评排名。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十条 体育学院根据高水平运动员每学期选课情况,制定每学期训练计划,安排学生进行训练。高水平运动员学期训练计划应于每学期初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因参加重大比赛确需赛前集中训练的,由体育学院做出训练计划,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训练时间与上课时间冲突的,由学生提出请假申请,课程请假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报开课学院备案,训练请假经教练同意后报体育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运动员参加比赛时间或封闭集训时间与期末考试时间冲突的,可由体育学院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办理缓考,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后统一组织考试。与期中考试时间冲突的,由体育学院与开课学院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体育学院向学校教务处申报符合成绩加分政策的学生运动员名单、加分科目,并附比赛通知、秩序册等相关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教务处统一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加分。学生运动员加分后成绩不得高于该门课程成绩最高分。同一学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限选一项进行加分。
第十三条 体育学院应协助学生所在学院切实加强学生运动员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等,使其具有良好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遵守纪律、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和体育运动的先锋模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大学体育特长生文化课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内大发〔2005〕6号)、《内蒙古大学学生运动员课程修读及考试管理办法》(内大教字〔2018〕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