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加强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管理,提升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根据自己的学业水平及兴趣爱好,辅修我校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大类的其他本科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设置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且具有科学、规范的特色化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必需的任课教师、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四条 学院拟设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应先根据专业定位和特点,参照同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经教授委员会对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等论证通过后,于每年4月第一周向教务处提交设置申请。
第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一般应包括主修专业的专业类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其中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4学分,学位论文要求按照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要求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录取程序
第六条 全日制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一)修读主修学士学位已满一学期;
(二)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无不及格课程或平均学分绩点≥2.0。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申请、录取程序:
(一)教务处商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院(以下简称“开设学院”)后,于每年5月第二周公布专业目录及招生计划;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于5月第三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三)学生所在学院于5月第四周将审核结果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根据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学生所申请专业因人数过少而停开,递补录取到其他申请专业或重新申请;
(五)学生被录取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修读课程。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由开设学院负责组织管理,教学计划原则上不得变动,每学期一般安排2~3门课程,学位论文安排在学生主修专业第四学年春季学期,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教学计划的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教学及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可单独开班,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也可与主修专业课程合班上课。
第十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且已取得学分的,经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可申请免修,免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3门。
第十一条 学生若因休学或参加校(院)际交流项目等特殊情况需中断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应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申请保留修读资格或终止学习,保留修读资格时间不得超过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时间。
第十二条 已取得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的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免修对应模块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一周前,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应将成绩单、学位申请表等材料移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存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后,开设学院负责将学生成绩单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获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且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生,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应于申请主修学士学位的同时,向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提出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开设学院对学生辅修学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其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未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学习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双学士学位制实施办法》(内大校发〔2001〕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