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造就创新创业生力军,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大创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大才。
第四条 “大创计划”根据项目水平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校级(以下分别简称“国创”“省创”和“校创”)三级,从“校创”项目遴选推荐“省创”计划项目,从“省创”计划项目遴选推荐“国创”计划项目。
第五条 “大创计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大创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团委、各学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内蒙古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大创计划”的有关政策,协调落实条件保障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学院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教务处为“大创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大创计划”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起草修订学校“大创计划”管理办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组织项目遴选推荐、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协调给予相关奖励激励;搭建项目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组织协调预算编制、经费落实及使用监管等工作;负责“大创计划”年度总结和上报工作。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主要负责项目成果认定与转化、专利申请与转让、项目孵化咨询等工作。
财务处主要负责“大创计划”经费的入账、日常使用、决算等工作。
团委主要负责组织“大创计划”学生参加学术竞赛,认定创新创业学分,开展“大创计划”优秀团队或个人的事迹报道。
各学院主要负责为本学院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实验设备等条件支持;负责本学院“大创计划”评选和组织实施、中期考核、结题验收、资料存档、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大创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学生自愿原则,于每年11月启动申报工作,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基本条件为:
(一)凡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均可参与申报,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申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二年级本科生,每个项目一般应为3~5人。
(二)项目团队成员基本稳定,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项目团队须确定一、二或三年级1名本科生为项目负责人,并明确每名成员在项目中的具体任务。任务分配应能体现在共同研究目标下成员间的分工与协作的关系。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主持或参与一个项目。
(三)指导教师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每位教师每年度指导“大创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其中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项目不超过1项。鼓励学院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
(四)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申报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及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五)项目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申报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六)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七)“大创计划”项目资助经费额度根据学校经费情况确定,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学院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后,择优向学校推荐“校创计划”“省创计划”和“国创计划”项目。“校创计划”由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省创计划”“国创计划”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育厅和教育部。进行答辩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自治区教育厅和教育部。
第九条 对于上一年成果突出的“校创计划”“省创计划”项目,经所在学院同意,项目负责人可向教务处提出晋级或增加预算申请,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推荐参与省创、国创答辩评审。取得的成果必须是项目组成员为第一作者,内蒙古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学术竞赛奖励(参赛内容必须与“校创计划”项目紧密相关)等。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大创计划”项目执行期为1~2年,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指导教师要认臭履行指导职责,主动加强过程指导,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指导学生保质保量完成计划及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监督学生按时完成项目,并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二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组成员一律不得更换,但可退出。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项目内容,需在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前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阐明具体原因,对变更内容等作出详细陈述,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分管“大创计划”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大创计划”立项后第二年4月,项目组应提交《中期检查登记表》《项目研究进展报告》。学院组织专家组对“大创计划”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进展不力的项目进行督促、指导或调整,严重者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提前完成项目预期目标、取得较突出研究成果的项目可以申请提前结题。在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题报告》,详细阐述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果,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分管“大创计划”领导批准、由学院组织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延期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须在应结题日期前30天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理由,经指导教师、学院分管“大创计划”领导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且延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项目负责人毕业时间。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因故主动要求终止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终止理由,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分管“大创计划”领导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经费使用不当者,教务处可视情况终止其承担的“大创计划”项目。被终止的项目团队成员不得再次申请或参加“大创计划”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得担任“大创计划”项目指导教师。被终止的项目经费不予继续下拨,并酌情收回已下拨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统筹解决“大创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对“国创计划”项目、“省创计划”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各学院对项目经费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由学校在项目立项后、中期检查通过后分别拨付总经费的1/2。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批准申请书中的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由承担项目的学生根据预算合理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经费开支项目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指导教师审核、确认,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学院分管“大创计划”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费、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材料费、测试费、学术会议或调研差旅费、服务器租赁费、计算机耗材等支出,不得用于餐费、劳务费、汽油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举办一次大学生创新创业论坛,为承担“大创计划”项目学生搭建创新创业成果展示平台,并组织管理人员、指导教师交流会,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大创计划”项目团队应积极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大创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在项目立项后第三年的3月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和项目成果。学院组织专家组审议项目结题材料,答辩评审后给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学院推荐的优秀项目进行答辩评审,评选出学校优秀项目、优秀指导教师、优秀组织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参加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
(一)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二)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没有完成预期目标或擅自改变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
第六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五 条学校推荐优秀“国创计划”项目或成果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遴选。
第二十六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可根据实际贡献申请相应第二课堂创新创业学分,并按《内蒙古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年底绩效中,将指导教师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指导工作量及项目成果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或在年会中获奖的奖励,核拨到项目所在学院,由学院根据指导教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院每年均应编制“大创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支持措施和实施成效等,学院年度报告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大创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大发(2013)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