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字〔2015〕229号)精神,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是通过各种思路引导,帮助学生创业者实现创新创业和就业,为在校学生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导师。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请的所有创新创业导师。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
(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二)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四)其他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聘为学校创新创业导师:
(一)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加学生的创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业潜力与能力;
(二)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创业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三)有资金资源,愿意对初创企业进行小额资金扶持;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拟聘导师由本人自荐或有关单位推荐,教务处考察后,报学校批准后聘任,组成创新创业导师团。
(二)创新创业导师聘期3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为学校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
(二)对向学校孵化基地寻求咨询的学生初创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
(三)企业导师向学校创业指导课程教师及项目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四)及时与学校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一)获得由学校颁发的创新创业导师证书。
(二)创新创业导师开展课程、讲座、沙龙、论坛等活动,校内导师按实际情况计入教学工作量,校外导师给与一定报酬。
(三)有参与学校孵化基地项目路演以及导师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的权利。
(四)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五)对为在校生提供创业见习的企业,可授予“内蒙古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牌匾。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为学校提供课程讲座的方式:
学院根据工作计划至少提前半个月与导师商定主题并预约时间,由专人负责与导师对接开展活动,对活动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为入孵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
(一)创新创业导师与入孵企业就企业发展的相关问题通过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进行创业咨询和专题诊断。
(二)专人负责对咨询辅导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内蒙古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内蒙古大学形象的;
(三)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