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选派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字〔2015〕229号)精神,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能力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选派赴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养。
2.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3.身体健康,适应挂职需要。
4.具有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历。
5.所挂职岗位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紧密相关。
6.挂职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挂职类型和挂职形式
1.挂职类型。主要包括:行业企业单位挂职、产学研合作基地挂职和实习实训基地挂职。
2.挂职形式。挂职锻炼的形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两类。脱产挂职是指不承担校内教学任务的挂职,挂职时间不少于3个月;半脱产挂职是指承担一定校内教学任务的挂职,挂职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四条 实施流程
1.制订计划。每年12月份,各学院根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结合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联系的行业企业单位情况,制订下年度挂职锻炼选派计划。
2.个人申请。有意挂职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挂职锻炼申请,并填写《内蒙古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教师挂职锻炼申请表》。
3.学院审核。申请人员所在学院会同接收挂职锻炼的行业企业单位,按拟挂职岗位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初选。
4.学校审定。学院将年度挂职安排、拟选派挂职人员名单、挂职单位等有关信息报学校人事处审定。
第五条 管理与考核
1.教师在挂职锻炼期间,由其所在学院和挂职单位实行双向管理。
2.挂职人员的日常考勤由挂职单位负责。
3.挂职教师应按照挂职锻炼计划,认真开展工作、学习、调研,完成挂职锻炼任务。
4.考核程序:
(1)挂职期满,由挂职单位对挂职教师挂职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2)挂职人员挂职期满向所在学院提交述职报告,所在学院根据挂职单位出具的考核意见和教师述职情况,形成挂职教师学院考核意见。
(3)学校人事处根据挂职教师挂职单位和所在学院的考核意见给出考核结果。
第六条 有关待遇
1.挂职锻炼期间,挂职人员的人事关系、身份不变,校内岗位、职务、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工作和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2.考核合格者,岗位津贴按挂职教师所在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3.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上述相关待遇,年终考核按“不称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